护栏板视线诱导设施技术规范
护栏板视线诱导设施技术规范
第4.6.1条高速公路、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主线,以及互通立交、服务区、停车场等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,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。轮廓标在公路前进方向左、右侧对称设置。高速公路、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直线段,其设置间隔为50m。主线曲线段或匝道上的设置间隔可按表4.6.1规定选用。
轮廓标曲线段的设置间隔 表4.6.1
曲线半径(m) | 小于30* | 30~89* | 90~179* | 180~274 | 275~374 | 375~999 | 1000~1990 | 2000
以上 |
设置间隔(m) | 4 | 8 | 12 | 16 | 20 | 30 | 40 | 50 |
*一般指互通立交匝道曲线半径。
公路路基宽度、车道数量有变化的路段及竖曲线路段,应适当加大或减小轮廓标的间隔。
第4.6.2条分流、合流诱导标原则上应在互通式立交的进、出口匝道附近,有交通分、合流的地方设置。分流诱导标设在分流端部前方适当地点;合流诱导标设在合流端部前方适当地点。
第4.6.3条指示性线形诱导标,应设置在一般最小半径或通视较差、对行车安全不利的曲线外侧。
警告性线形诱导标,应设置在公路局部施工或维修作业等需临时改变行车方向的路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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